青羊新闻:【法法衔接20讲】之三 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为遵循准确把握调查权和侦查权的内涵(3)

发布时间:2018-11-14 18:52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新闻导读:【法法衔接20讲】之三 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为遵循准确把握调查权和侦查权的内涵(3)由成都新闻网采编: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都是宪法,二者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都是宪法,二者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调查手段和措施,对调查权的行使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赋予侦查机关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权限,对侦查程序作了严格规定。

调查权是基于国情和反腐败特殊任务进行的改革创新,是反腐败的重要手段,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内容,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调查权的主体是监察委员会,与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不同,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的对象不是一般刑事犯罪嫌疑人,不仅调查职务犯罪,还要审查违纪、调查职务违法,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由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更加便利,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为其履行侦查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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