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新闻:监察法释义(44)

发布时间:2018-06-15 12:45   来源: 成都新闻网  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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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央纪委网站继续推出监察法释义,欢迎关注!

 

【监察法释义(44)】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本条是关于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工作要求,以及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留置期间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促进留置措施的规范化、法治化,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留置期间被留置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我们认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在权利保障方面有三大明显进步:一是留置比侦查羁押的期限大大缩短。留置最长期限为六个月,而单个罪名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达七个月,发现漏罪可再按此重新计算侦查期限,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时限可能达到二十个月以上。二是留置条件极大改善。根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先行试点省市的做法,被留置人员一般单独安排居住,不上戒具,有标准化的留置室、医疗和饮食起居保障。而现行刑事诉讼中,原则上采取混押,可以上戒具。三是对办案的监督措施更加完善。监察法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案件,才规定“应当”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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